专家管理办法
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评优评先活动,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,健全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,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、公正,提高评审工作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的资格认定、入库及专家库的建设、使用等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:
1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,热心于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及协会工作;
2、没有犯罪记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
3、服从协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,坚持原则、客观公正、廉洁自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;
4、具有10年以上施工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,熟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标准;
5、专家年龄在35至65岁之间(行业内资深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),身体健康,在协会聘请时间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,能胜任工作。
6、会员单位推荐的专家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、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;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协会专家库。申请程序如下:
1、申请人应如实填写《协会专家申请推荐表》;
2、将《协会专家申请推荐表》、本人学历(学位)证书、职称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及从事相应专业的经历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(原件备查),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,报送协会秘书处;
3、由协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经评审、公示报请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(中心)党总支备案后,聘请为协会专家。
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职责:
1、弘扬科学精神,传播科学思想,倡导科学文化,维护科学道德,致力于推动建筑装饰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;
2、了解、掌握和研究建筑装饰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,及时与协会沟通、总结交流工作经验,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建议;
3、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评审工作;
4、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:
1、在参加工程评审的过程中提出评审意见,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;
2、接受协会给予的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;
3、有限获取协会荣誉和相关资料;
4、有申请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。
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:
1、按时、客观、公正地参加评审活动,提供真实、可靠的评审意见,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;
2、严格执行中央“八项规定”,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,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、公平的礼物或礼金;
3、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等具体信息;
4、涉及有回避事项的工程项目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;
5、协助、配合协会对专家库管理和监督;
6、本人工作单位、职称、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,应及时通知协会;
7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八条 专家使用采取在专家自愿基础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产生。
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,其中一人担任组长,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。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。
第十条 专家库按照“自愿、开放、流动、择优”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。协会对专家的态度、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年度评定考核。
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协会核实后将取消其专家资格:
1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;
2、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;
3、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评审情况的;
4、在评审活动中,违反评审纪律被投诉核实的;
5、不参加专家会议或培训达两次以上的;
6、年度评定考核为不合格的;
7、由于年龄、身体、工作变动等原因,不宜再担任协会专家的。
第十二条 协会对专家库专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进行专业学习或培训,总结交流评审工作经验等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