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管理办法
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为加强会员管理,提升协会工作水平,根据《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》规定并结合协会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会员组成:
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的会员由下设的六个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成员构成,会籍管理由协会统一管理。其所属专委会为公装专委会、家装专委会、幕墙专委会、设计专委会、材料智能应用专委会、家装消费维权工作站。
二、入会管理:
坚持“入会自由、缴费自愿、权责对等”原则,凡意向加入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单位,由企业申请、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、秘书处审定,履行会员会费缴纳义务,方可成为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,享有会员权利,承担会员义务。
三、入会材料:
1、 入会申请表签字盖章扫描件;
2、 营业执照扫描件;
3、 装饰企业:资质证书扫描件;
材料企业:主要产品检验报告扫描件。
四、通过流程:
各专委会在入会受理后需召开相应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,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统一研究,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在协会常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。
五、会费缴纳:
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,各专委会成员不重复缴纳会费,会费催缴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,各专委会配合。会费收缴标准具体参照《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》。
六、会员权利:
(一)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
1、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协会(含各专委会)日常活动;
3、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;
4、享有反映意见的权利;
5、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;
6、有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与帮助的权利;
7、按时缴纳会费方可参与协会评优评先相关活动;
8、申请退会权。
(二)理事单位在享有会员单位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,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常务理事单位在享有会员、理事单位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,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协助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;
2、各专委会副主任推选优先权;
3、出席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,检查上述会议的落实情况;
4、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。
(四)副会长单位在享有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,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;
2、各专委会主任推选优先权;
3、协会副会长推选优先权;
4、代表本行业与政府领导、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;
5、出席协会重大活动,并参与座谈;
七、会籍变动:
会员入会满一年,方可申请晋升级别,按照“会员—理事—常务理事—副会长”依次晋升,一般不得跨级别晋升,连续两次晋升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半年;如晋升副会长级别或降低会员级别,会员单位必须书面报告报协会秘书处。
各会员级别晋升条件:
1、理事单位:在建筑装饰行业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企业担任;遵守协会章程。
2、常务理事单位:在建筑装饰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企业担任;遵守协会章程;企业资产规模在同专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。
3、副会长单位:在建筑装饰行业具有相应实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担任;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;积极参与协会工作,能够做到无私奉献、贡献突出的企业;注重诚信,能够得到大多数会员的信任。
八、退会管理:
会员确实需要退会的,须提交退会申请;协会财务部每半年对所有会员缴费情况进行统计:会员单位如一年未缴费,在常务理事以上会议上予以通报;会员单位如两年未缴费,依据协会章程视为退会,在常务理事以上会议上予以清退。凡因不履行会员义务被清退的单位,再次入会后,入会时间必须满两年及以上才可参与协会各项表彰评选活动。
以上入会、变更、晋升及退会事项,除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外,均须履行专委员会审议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程序。
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
2023年7月19日